為了加強學生組織紀律,維護正常教學秩序,保證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,根據國家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》,結合我院實際情況,制定本規定。
第一章 考 勤
第一條 凡屬學校、院和班級統一安排、組織的教學、軍訓、政治學習、集會、早操、勞動、集體活動等都實行考勤。
第二條 考勤主要記錄學生的出勤情況,包括按時到課、遲到、早退、曠課、病假、事假、公假。
第三條 課堂考勤由任課老師負責、學生幹部協助。
(一)單班課的課堂考勤由班幹做好記錄,并在下課時送任課老師簽字确認;
(二)合班課和選修課由任課老師采用抽查的方式進行考勤。每門課抽查不少于5次,抽查結果記錄在案。
第四條 課堂以外學習或活動的考勤,由班主任或輔導員負責。
第五條 凡上課鈴響結束後進入教室、早操開始或其他活動開始後才到達者為遲到;下課鈴聲未響、未經許可而離開者,早操及其他活動結束前離開者為早退。
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曠課。
(一)未經準假而缺課;
(二)謊報請假事由騙取準假;
(三)遲到、早退超過二十分鐘以上按曠課1節(課時)計算。
第七條 病假、事假、公假憑審批的請假單認定。
第八條 考勤計算
(一)遲到、早退按次計算;遲到、早退三次折算為曠課1節。
(二)曠課、請假按節計算;曠課一天折算為6節;早操缺兩次折算為曠課1節。
第九條 考勤管理
(一)學生科負責考勤工作進行統一管理,監督、檢查各班的考勤工作;
(二)學生會負責各班的考勤登記,每周統計一次,統計結果在班上公布并報學生科和教務科;
(三)期末,各班班主人負責将學生的考勤情況如實記入學生成績單。
第二章 請假和銷假
第十條 請假分為病假、事假、公假三種。學生因病、因事、因公不能出勤,應當履行請假手續。
第十一條 請假實行事先審批制度,急病、緊急事故除外
(一)請假應填寫請假單,不得以口頭、帶話等方式請假。請假單應如實說明請假理由,必要時附有關證明;病假需附校衛生所或醫院證明;因急病、緊急事故未辦理請假手續的事後應補辦;
(二)請假單應逐級上報審批。學生請假一天以内,由班主任或輔導員審批;請假兩至三天,報學生科領導審批;請假四至十五天,報主管學生工作院領導審批.
(三)學生獲準請假後,須将請假單交負責考勤班幹登記,請假三天以上還應持請假單到學生科登記備案。
第十二條 學生請假期滿後應按時返校并辦理銷假手續。
第三章 附 則
第十三條 本規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的學生。
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學生科負責解釋。